莆田市物價局表示,莆田原收費標準延至2013年12月31日,市物即按月停放的价局,汽車不超過100元,小区摩托車不超過50元,停车電動車不超過10元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N本網記者 許愛瓊) 未來兩年內,费两莆田市區物業“地盤”內停車費用不會“漲價”,年内即按月停放,不涨汽車不超過100元,莆田摩托車不超過50元,市物電動車不超過10元。价局記者昨日從莆田市物價局獲悉,小区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原標準將繼續沿用,停车有效期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费两
早在2009年1月1日,年内根據省物價局有關精神,莆田市物價局結合當地實際,出台《關於規範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有效期自試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日前,物價部門調研並從近兩年的執行情況來看,該標準基本情況較好。鑒於當前物價處於高位運行,市物價局決定將該文件的有效期延長執行。
今後,業主(或承租人)每天24小時內同一輛車多次出入小區的,隻能按一次停車服務費標準收取,停放1小時以內不收費。每天跨兩個時段停車的臨時停車服務費每輛收費標準最高不能超過“20:00—次日8:00(含)時段”的收費標準。對業主已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室內車位和室外車位是指所有權屬於業主的公共部分和地下人防部分,所收取屬公共部分和人防部分的車輛停放服務費用,扣除物業公司由此產生的管理服務成本外,歸全體業主所有,專款用於小區內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也可以參照規定的標準執行;物業小區主要麵向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必須依法辦理停車經營業務有關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後,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