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丨劉晨光
11月19日,回流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布了就優化及簡化海外發行人上市製度的积极交所件下仅建議刊發谘詢總結。
資料顯示,迎接亿港元聯交所於2019年2月公布其《戰略規劃2019-2021》,中概制特最低其中一項倡議是股港繼續發展香港成為全球和地區大型企業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及集資的樞紐,從而吸引有意投資亞太區公司的拓宽全球投資者和尋求國際投資機會的內地投資者。聯交所於2018年4月實施上市製度改革後,第上定条愈來愈多在美國上市的市机市值大中華發行人“回流”本港作第二上市。聯交所預計相關上市的回流需求將會持續增長。
港交所表示,积极交所件下仅相關條文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迎接亿港元海外發行人指引信及上市地位變更指引信亦將於同日生效。中概制特最低於2022年1月1日前遞交申請但預期於2022年1月1日或之後上市的股港公司,將按新製度接受評估,拓宽並須證明其如何符合新製度實行後的第上定条規定。
根據披露的資料,聯交所共收到48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複響應意見,當中大部分均支持有關建議。聯交所會采納谘詢文件的所有建議,但會根據響應人士的意見稍作修改。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我們提出的改革將提升聯交所作為環球企業首選上市地的聲譽,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同時有助確保香港維持高水平的投資者保障。這全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的企業提供便利,有助我們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亞洲,以及作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
界麵新聞記者留意到,海外發行人上市製度修訂後有幾個重要變化。如所有發行人將采用同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水平,為所有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保障。
此外,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可作第二上市,而毋須證明其是“創新產業公司”及上市時最低市值將低於現行規定。
根據港交所公布的資料,當前,沒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大中華發行人若申請在聯交所第二上市,其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須達:400億港元;或100億港元及最近一個經審核會計年度的收益至少達10億港元。此外,這些申請人須在合資格交易所8有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
根據新製度,這些發行人上市時須有的最低市值將改為:30億港元(若能證明其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五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或100億港元(若能證明其在合資格交易所有至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良好合規紀錄)。
此外,最新的上市方案還包括在符合條件以既有的不同投票權及/或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作第二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華發行人”及“非大中華發行人”,將可選擇作雙重主要上市。
聯交所亦會刊發有關上市地位變更的指引信,如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自願轉換至於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及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等方式。
匯生國際融資總裁黃立衝告訴界麵新聞,降低了第二上市的標準,最主要吸引被迫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會回流香港,這些中概股最短的時間可能在兩年之內在美國資本市場退市,最主要的是為回流中概股提供一個選擇。“但是這裏還是有一些技術問題的,因為是第二上市,那可能未來還要把香港作為上市地,還要經過一輪轉換。”黃立衝認為,也包含一種可能即是通過製度變革吸引一些周邊地區的上市公司赴港上市。